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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本撰写:郝思斯 视频统筹:刘芳源)
本期提要
“夷离毕”在汉语意境中,即唐宋时期的参知政事。作为中枢机构官员,与枢密使共同议政。康默记以备受太祖信任,擢任皇都夷离毕,即皇都行政长官的角色,执掌断狱、皇都修建等事务,在辽初政权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太祖“佐命功臣”之一。
营口博物馆收藏的契丹大字铜印
其实这种正统性问题,是自秦汉大一统之后就存在的永恒话题。带着这样的认识,我们才能通过辽代的南北面官制度,来看待当时的民族融合。
那么,为什么要设立南北面官来分别治理汉人事务和契丹事务呢?
正是基于民分农牧、地分南北的社会经济结构,辽朝统治者实施统而有别、划区而治的政治统治:一是契丹各部族和北方诸族地区,也包括以被俘汉族人口设立投下州县城市等地区,以实行军政合一的部族体制为主。二是特殊行政区域“属国”,即太祖攻灭渤海后,于其地建东丹国,封皇子耶律倍为东丹王,设官命职“一用汉法”,主要机构设三省六部,所任官员多由契丹人、渤海人担任。三是对相继取得的幽蓟十六州及其他地域,“依唐州县置城以居之”,仍实行州县体制,州设刺史或节度使,县设县令。由此表明,辽朝南北面官之制所体现的治国策略,求真务实,因地制宜,灵活开明,富有实效。
南北面官政治体制的确立,实际上是适应辽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以契丹贵族为主体的辽王朝统治下,除了“马逐水草、人仰湩酪”的契丹、室韦、女真等游牧民族外,更有耕稼以食、城郭以居的汉人、渤海人等农耕人口。基于这种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发展、生活方式习俗各有差异的社会现状,采取“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治国方略,实施“蕃汉分离”“因俗而治”的政治措施,推行官分南北的政治制度,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方式的根本改变和社会进步,使辽政权成为与中原政权相并存、屹立于我国北疆地区的强大政治势力。
辽朝的南北面官之制,其中每一类官职,从机构设置、官称名号,到职能权力的变化等,都有着颇为复杂的历史沿革。如太祖初年,建章立制,设立名为“汉儿司”的机构,以霸州彰武军节度使韩知古总知汉儿司事,统领汉人事务。
辽代二百年间,韩、刘、马、赵是燕蓟四大族,居于首位的就是这里讲的韩知古一族——玉田韩氏。韩知古在辽代建国前夕,被契丹人掳掠为奴,后来被耶律阿保机赏识,曾担任中书令。从韩知古开始,韩氏家族开始显赫,韩知古的儿子韩匡嗣,因为精通医术,深为皇后赏识,待其如同儿子,后来韩匡嗣封燕王,历任上京、南京留守。韩匡嗣五个儿子,也都颇受朝廷荣宠,次子韩德让先后获封楚王、齐王、晋王,任北院枢密使、拜大丞相,后来被赐姓耶律,地位甚至在亲王之上。通过玉田韩氏家族,可见当时蕃汉融合之一斑。
辽上京遗址出土的契丹大字银币
太宗时期将“汉儿司”改为汉人枢密院。需要指出的是“汉儿”一词是当时的通用称法,并无褒贬歧视之意。世宗时期完备北、南枢密院之制,以执掌部族、汉人兵马之政,兼管行政,成为南北面官机构中的最高官署,北、南枢密使也成为宰辅执政官的最高官职。与此同时,还创建了南面朝官体系中的政事省,反映了辽朝南北分治体制的正式形成。
从形式与内容来看,南北面官并非截然不同的二元政治体制,而是在北面官制中,包含着中原文化成分,南面官制中包含有草原文化成分。从各级政府机构官员的民族成分来说,担任南面官的不纯为汉人,也有契丹人,同样担任北面官的亦不纯为契丹人,更有汉人和其他民族的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太祖建国立制时定国号为“契丹”,太宗耶律德光在汴京开封登基称帝时改国号为“辽”,之后圣宗耶律隆绪更国号为“契丹”,道宗耶律洪基再复国号为“辽”。与此同时,辽朝统治者自称“北朝”,称呼宋朝为“南朝”。故有辽一代,契丹政权或称之为“契丹辽国”,或称之为“辽契丹国”。如此一国双号和南北朝并称,实际成为辽南北面官双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分南北的政治体系,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宗旨,加强对全境族群有别、地域各异的有序管理,使全国各地并行发展,相得益彰。虽然从制度形式上官分南北、蕃汉分治,但本质上仍构成为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政治体制。
契丹统治者自称“轩辕后”,“远则有虞大舜,近则唐室文皇”,反复强调“南北一家”之意,包括契丹民族对龙的崇拜信仰,皆鲜明反映“汉契一体”的中华观念。因此,“因俗而治”的南北面官之政治文化含义,是与中国传统政治理念一脉相承的,是契丹族杰出政治家耶律阿保机及后世继承者政治智慧的结晶。
确立实施南北面官之制,对促进民族融合、疆域拓展等有着积极影响。因俗施治,相辅相成,不仅妥善协调了契丹诸族与汉族之间的关系,也将更多其他少数民族直接纳入中国广袤的行政版图,形成各族民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也为后代皇朝特别是金、元、清诸朝的统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政治经验。
(本栏目总撰稿为卜宪群,本期作者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张熙惟)
大事记
公元920年
后梁毋乙、董乙利用摩尼教发动陈州(今河南淮阳)农民起义,起义军占领陈、颍、蔡等州,数月后失败,毋乙等被俘殉难。
公元921年
辽太祖诏定法律,正班爵。辽军入居庸关,攻陷涿州等十余城。
公元923年
闰四月,后晋河东节度使李存勖即皇帝位于魏州(今河北大名东北),建立后唐政权。十月,后唐攻灭后梁政权。
公元924年
辽军攻掠燕南等地,征伐吐浑、党项、阻卜诸部。
公元925年
后唐攻灭前蜀政权。
公元926年
正月,辽军攻灭渤海国,以其地设东丹国,以太子耶律倍为东丹王。七月,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因病逝世。
公元927年
十一月,耶律德光举行即位大典,是为辽太宗。
公元928年
辽与后唐通和。升东平郡为南京,府名辽阳。
在古代,人们曾用贝壳、布帛、牛羊等物件来充当货币,之后金银铜才逐渐成为货币的固定载体。《汉书·食货志》说秦朝统一货币制度后,以黄金为“上币”,铜钱居二等。凡珠玉龟贝银锡等物都降为一般商品,不再具有货币的职能。当时黄金的价值并不昂贵,汉朝皇帝赏赐功臣时常常会花费千万斤以上的黄金。由于黄金过重,所以很快就退出了流通领域,逐渐被储藏起来。到了魏晋南北朝时,市场上流通的黄金数量已经很少了,加之朝廷兴修寺庙,铸金为佛,耗费日甚。唐宋以后,由于乏金,所以银逐渐加入,与铜一起变成了流通货币。
以银为币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我们都知道,自从北宋之后,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日益强化起来;而这种政治权力变化是由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的,唐宋时期在中国经济史上发生了两大转折,一是货币制度上的“以银为币”,二是赋税制度上的“以钱为赋”。这两大经济制度的确立,直接导致封建社会晚期“财聚于上”的无穷恶果,并且造成了“厚敛于民”的历史规律,为宋元明清诸朝所无法避免。
“以银为币”和“以钱为赋”影响了封建社会晚期的经济形态
“以银为币”导致“财聚于上”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揭露了一个历史秘密,他在研究时发现所有国家中都普遍存在铸币掺假或实际价值下降的趋势。例如在罗马共和国后期,货币单位“阿斯”减到原价的二十分之一,含铜量官方标为一磅,实际上只有半盎司;英格兰的镑和便士在18世纪时,实际价值只相当于最初的三分之一;苏格拉与法国的钱币贬值得就更严重了。因此,亚当·斯密说:
“我相信,世界各国的君主,都是贪婪不公的。他们欺骗臣民,把货币最初所含金属的真实分量,次第削减......通过采用这些办法,君王和国家就能以较小量的银,表面上偿还了债务,并履行各种契约。”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在于货币不仅是流通的手段,而且还是财富的象征。金属货币能够跟任何商品交换,而且长期储存也不会变质及损坏。这样就造成一种矛盾,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总是要走出钱袋,进入市场中去促进商品交换;而作为财富象征的货币又总是要流回保险箱,被守财奴监禁起来。在封建社会中,货币还不是资本,无法通过投资来实现增值。所以那些拥有大量货币的王公贵族、富商大贾都有聚敛货币、只进不出的守财欲望。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封建社会必然会出现钱币聚集在上层阶级的趋势,因为铸造货币是世界各国君主的特权,所以他们可以通过这种办法来使财富聚敛在自己的手里,也就是古人说的“财聚于上”。
“以银为币”的改革,降低铸造假币的成本,导致民间巧诈滋甚。五代时的慕容彦超好聚敛,便发明了“铁胎银”。他以铁为质,用银包之,制造了早期的“伪银”。官府虽然严厉打击铸造“伪银”的罪行,但自己也受不了银钱掺假的诱惑,所以古代白银的实际价值总是在不断降低。宫廷通过垄断铸币,使财富都流入上层阶级的手里。
《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
“以钱为赋”造成“国富民贫”在封建社会的早期,农民向官府缴纳地租都是以土物为主,商贾之家才用钱来偿税。唐朝初年实现租庸调法,租出谷物,庸出绢布,调出缯布,粟与帛是农民纳租的主要形式,当时还未曾用钱。直到中叶,两税法实现之后,“以钱为赋”逐渐成为主流。百姓再也不能向朝廷缴纳土物,而是要先将粟与帛换成货币,然后再用货币来交税。
对此,白居易的诗中就做了批评,他说:“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农民的土地只生长粟帛,采不出银矿,他们也没有铸钱的权力。官府向农民征税,不要他们的粟帛,却逼迫他们去交易钱币,这会极大地加重农民的负担。如果是丰年,那么农民的谷物将不值钱,导致农业丰收农民却还交不起税的问题;而如果是荒年,农民连自给自足都无法保证,哪里还能交得了税呢?“以钱为赋”对农民并无益处,只是王公商贾的聚敛行为,他们可以在丰年以较少的钱币买入较多的粮食,在荒年以较高的利息贷款给农民去交租——国民财富日益远离了最底层的农民。
进入宋朝后,“以钱为赋”进一步发展成“以银为赋”。由于赋税逐渐加重,银钱的流通数量久久不见增加,故而“钱重物轻”的局面愈发不可收拾,还常常导致钱荒的问题。王安石实行变法,通过青苗、助役等方式来诱使百姓出钱供给朝廷,当时的反对派张方平、司马光和苏轼都说:“免役之害,聚敛民财于上,而下有钱荒之患。”变法虽然能充实国库,解决财政困难,但它极大损害了百姓的利益,使天下钱财都入流官府的仓库中,百姓却乏钱可用。因此,明太祖不得不下令停罢银课,明朝初年实行的是以实物来交租。到了英宗时,由于定都北京,而粮食产地在东南,百官俸禄如果都用粟帛支取,将会造成运输上的困难,所以又恢复了“以银为赋”。
大抵来说,封建统治者不明白躬耕于田野的农民不会生产出银钱的道理。他们却只图自己方便,想要聚敛更多货币,所以用“以钱为赋”的方式来加重农民的负担,挑拨农民与商人之间的矛盾。
“以钱为赋”使百姓乏钱可用
官府日益积极地参与经济生活从宋朝以后,国家政治权力逐渐集中于都城和宫廷。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的强化首先是通过经济上的改革来推动的,假使没有货币制度与财税制度的变革,权力结构的变更也就难以实现,此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在古代,官府并不积极参与经济生活。他们只关心百姓是否在土地上耕种,是否缴足税收,以及如何应对蝗虫与自然灾害;后来,为了平衡物价,解决谷贱伤农的问题,官府才开始介入经济生活之中;而到了封建社会晚期,官府不仅是一个政治组织,而且还兼具了经济组织的性质,大胆地与民争利,积极参与经济生活。这种趋势可以从周朝的“泉府”,汉朝的“平准”与宋朝的“均输市易”之区别来分析。
周朝时期设有“泉府”这种管理经济的机构,当市场上有一些商品遇到滞销、无法出售时,就由官府出面收购,然后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匮乏的地区无偿供给。官府在经济生活中起了协调性的作用,它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的是使“民无乏用”,保持经济社会的通畅运转。
一般而言,百姓所缴纳的地租完全足够政府的维持与运转。只要统治者不铺张浪费、生活奢靡,那么就不会出现财政危机。所以汉朝初年实行与民休息、重农抑商的政策,在轻徭薄赋之下,文景之治时常出现谷贱伤农的问题。所以官府便设置“常平仓”来调节粮价。为了保护农业,打击商人投机,朝廷在京师和郡国还设有平准。平准官会在物价低落时买入商品,使其市场价格回升;然后在物价高时,抛售到民间,避免出现卖方市场。这样一方面使得官府可以尽笼天下之货物,另一方面又控制了物价的大幅度涨跌。于官府百姓都有利,只是严重损害了商人的利益。
如果说周朝的官府便民利民,汉朝的官府与商人争利,那么宋朝的官府则直接与农民争利了。宋朝实行“以钱为赋”的制度,官府有钱,而百姓有物,物多而钱少。所以就设置“均输”与“市易”专门用来收购百姓的货物,朝廷规定“民间一丝一瓦一橼非官莫售”,直接垄断了商品市场。而且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官府也采用买贱卖贵的原则,使自己成了一大奸商组织。故而时人斥为“尽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官中自为兼并”云云。
北宋设立“市易均输”与民争利
封建社会晚期,经济利益日渐集中宋朝之后,与权力集中的趋势相对应,经济利益也实现了高度的集中。顾炎武在《日知录》里说:“古人制币,以权百货之轻重。将以导利而布之上下,非以为人主之私藏也。”货币本来是为了方便人们交易,用来流通的;但由于它是一般等价物,可以作为财富的象征,所以封建统治者总是要把货币聚拢到都城甚至是宫廷里,当作“私藏”收起来。他们不知道钱币是上下通用之财,而是想尽归己有。
唐朝推行两税法,要求天下百姓都要以钱币的形式将地租缴纳给州府。州府收完税后,一部分上供给朝廷,一部分交予诸道节度使,最后还有一部分作为“留州”储备下来,当时地方还是有很大的财政自主权。及至宋朝建立后,宋太祖下诏令各州除了必要的经费外,凡金帛之物,全部要送交京师,不得占留,从此地方失去了财政自主权。《宋史》就说:“宋聚兵于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费寖多。”
古时候人们讲“藏富于民”,是指货币留在民间,朝廷只征收土物。从宋朝起,一切赋税都只要钱币,所以财富都给官府搜刮走了,是“藏富于国”,或者更确切的说法是“藏富于宫廷”。户部侍郎苏辙就看到了这种弊端,所以曾上疏说:“善为国者,藏之于民,其次藏之州郡”,最差的就是藏之于京师或宫廷了。无奈,“藏富于国”的趋势就像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强化趋势一样,无法逆转,是封建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只能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而消失。
《管子》曰:“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也!